第2场官司 判决认定并非亲生
不过,去年年初,刘先生因为再婚,需要办理准生证,又到法院状告昔日“儿子”。这场官司,前妻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也被告上法庭。
第2次起诉,刘先生称,孩子并非自己亲生,而是妻子与第三者生育的。因此,他请求法院确认他与儿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去年年初,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刘先生诉求,认定刘先生与小敏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调查还发现,被告林女士早在三年多前,就与第三者张先生进行亲子鉴定,该鉴定确认小敏与张先生具有亲子关系。
另据了解,目前林女士已经再婚,结婚的对象就是小敏的爸爸张先生。现在,小敏已经和亲生父亲在一起生活了。
第3场官司 状告前妻索赔31万
“她在和我结婚期间,跟别的男人生孩子,侵犯了我的生育权和我在社区的名誉权!”近日,刘先生再次起诉到海沧区法院,他起诉说,生效判决已确认他与小敏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因为被告林女士与第三者生育孩子,深深伤害了他。
因此,刘先生第3次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林女士赔偿他精神损失及名誉损失费计31万元。
刘先生说,他是在离婚之后,听到一些流言蜚语,感觉很受伤害,因此最近再次告上法庭。
被告林女士答辩说,刘先生提出的精神损失并无法律依据。而且,之前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已经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调解,也已全部处理完毕。
因此,林女士认为,前夫在离婚四年之后,再来索赔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
近日,海沧区法院家事法庭审理后,一审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索赔31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一事不再理
法官分析说,刘先生主张因前妻与案外人生孩子,据此诉求损害赔偿。但是,刘先生早在2012年的离婚诉讼中已提出了索赔的诉求,而且对该诉求海沧法院也已经一并审理。
当时,林女士也已经确认了与案外人生育小敏的事实。庭审之后,双方达成离婚调解意见,该案以调解结案。
可见,本案原告诉求与2012年的诉求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因此,原告在本案的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其起诉应当予以驳回。
律师说法
离婚一年内可以再索赔
离婚之后,才发现前配偶曾有婚内出轨行为,还能再主张损害赔偿吗?
对此,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说,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不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离婚后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一年过后,其间届满,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
所以,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