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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救父杀死堂兄 上千村民为其保密16年

2016-01-04 来源:网易 编辑:王亚军 资讯整理:华夏财经网 阅读量:
导读:侯见志案发生在1999年的河南省南召县崔庄乡花坪村,当年侯见志因父亲被堂兄侯见中殴打砍伤,而将堂兄砍死后潜逃。因两家为近亲,侯见中家并未报案,以3500元私下了结。而在花坪村村民眼中,侯见中是恶人;侯见志反而成了“除恶英雄”,因而多年来,2000余名村民为其保守秘密。

  辩护律师 行为应属于防卫过当

  庭审中,侯见志的辩护律师赵学会称,被告人与受害人属于近亲关系,该案归根结底是由于邻里纠纷等小矛盾所引起。侯见志虽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但是该结果的发生并没有造成太大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较小。

  赵学会认为,在本案中,受害人对矛盾的引发具有重大过错,事发时,侯见志看到父亲正在受到受害人的不法侵害,而侯见志的行为,无论从保护自己来说,还是保护父亲来说,均带有防卫性质,砍中被害人头部的行为应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赵学会称,侯见志属于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侯见志能够投案自首,且事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此外,侯见志的家庭面临支离破碎,经济也比较困难,数百名群众联名请愿,综上理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不构成自首死者对起因存过错

  2015年12月16日,南召县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侯见志有期徒刑12年。

  判决显示,法院并未认定侯见志存在自首情节,其也不构成防卫过当。法院指出,侯见志确实是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的,但是其投案后的供述存在避重就轻,自称是误伤侯见中致死,因此属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够被认定为自首。

  法院同时指出,经查证,侯见中头部被砍伤是侯见中看到侯见志手持菜刀冲到现场后,侯见中扔掉自己手中的杀猪刀,捡起一块石头的情况下被侯见志菜刀砍伤,被害人侯见中的这种行为,明显带有示弱的性质。

  而此时,侯见志持菜刀朝侯见中头部砍一刀,且刀就嵌在侯见中右侧太阳穴附近。从侯见志持凶器及砍伤受害人头部部位致伤力度来看,侯见志当时的行为明显带有极强的攻击性,该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过当的要件。

  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提出的,死者具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认为此案案发是因侯见中殴打侯见志父亲引发的,侯见中具有明显的过错,因此可以对侯见志予以从轻处罚。

  律师观点

  不报警不构成包庇

  事发后,村民没有举报,是否存在包庇责任?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表示,从法律上来说,包庇的定性看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而逃避法律责任。

  对于该案件,相关机关没有去调查,村民的知而不说,当前不足以追究村民的法律责任。对于村民的请愿,从法律上来说,没有明确在法定从轻范围之内,但对法官在主观恶性方面判断会受影响,在酌情考虑之内。

  16年未过追诉时效

  尹富强称,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尹富强称,对于追诉时效,比对的标准是所涉罪名的法定最高刑,而非实判刑。

  针对本案所涉故意伤害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死刑的追诉时效为20年,故本案的追诉时效应为20年。如果超过追诉时效后又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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