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关于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意见》(下称《量刑意见》,后附全文),提出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裁量决定刑罚,“要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中,“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的,一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数位来自最高法的人士,对“时务通讯”公众号告知了上述消息,并介绍说,这一文件的具体印发时间是2015年11月2日。
《量刑意见》提出了大致三个档次的量刑标准:“贪污、受贿数额不满二千万元,一般判处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的,一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量刑意见》提出,“要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对于“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位司法界人士对时务通讯表示,尽管最高院的《量刑意见》并不像“司法解释”那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际司法操作中,各级法院一般是会遵循这一意见执行的。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因贪污受贿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官员,非常罕见。公开可见的案例有:
时任江苏苏州市副市长姜人杰,2004年“落马”;2008年,因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江苏南京市中院,一审判处死刑;2011年,江苏省高院,二审维持对他的死刑判决。法院认定姜人杰受贿1.09亿元、港元5万元、美元4000元。
时任浙江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2009年“落马”;2011年5月,因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罪,被浙江宁波市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同年6月,浙江省高院,二审维持对他的死刑判决。法院认定,许迈永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5亿余元。
2011年7月19日,姜人杰与许迈永同日被执行死刑。最近的一桩死刑判决案,是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窝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