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我国从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带薪年假的权利。但是直到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才对才对职工未休年休假可以获得300%工资收入待遇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本案中对徐某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没有休年假,需要获得的经济补偿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也决,该公司由于没有安排徐某休2008年至2015年期间的年休假一共40余天,应当按照徐某日工资的三倍向其支付该期间没有休年假的年休假待遇,共计9259.81元。巴南区法院新闻发言人刘秀荣也特别提醒,劳动者在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一定要注意适用法律的生效时间,一旦超过将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