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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该决定拟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对奖励保障等计划生育配套制度进行了调整完善。其中包括,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相比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可以看出,取消的对于晚婚的福利包括生育假的奖励。
记者查询《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的内容,其中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京外一些省市晚婚还有延长10天、20天婚假的。由此看来,一旦因为晚结婚几天,就少了一大截婚假,确实很受影响。
不过,本市婚登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并不确定婚登日期和取消晚婚假期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并不确定是不是明年1月1日前登记的就“老人老办法”。“具体还要看有关部门的具体意见,但这个不在民政部门职权范围内。”
有关专家也表示,新的修正案取消了晚婚假期,但在婚姻法中仍有鼓励晚婚的相关规定。并且,具体的实施细则仍需要地方立法部门进一步细化。因此,今后是否会彻底取消晚婚假期,仍不能最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