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员告诉记者,由于小敏和肖某某在网络上的聊天记录已经被删除,因技术上的原因无法恢复。
记者还从警方了解到,虽然小敏的网络资料上写了自己的年龄为13岁,但是检察院认为这不足以作为肖某某明知小敏年龄的证据,窦女士报案后,当警方找到肖某某时,他正在酒店和另一个十来岁的小姑娘一起。
一名负责侦办此案的民警向法晚记者表示,他们也很无奈,“检察院让补充的证据都补了,让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但他一直不承认,对这种人实在没有办法……”
记者了解到,目前,公安机关对肖某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2015年12月25日,淇滨区检察院负责此案的检察官向法晚记者述说了他们未批准公安机关批捕申请的原因:“批捕是一个很严厉的强制措施,证据齐全才能批捕,必须谨慎。”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就涉幼女强奸案例,公布司法解释称:“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值得一提的是,以上司法解释曾在学术界引发较大争议,我国许多刑法专家曾经对此提出不同意见。
对于该条司法解释存在的争议性,淇滨区检察院的这名检察官表示:“对于我们来说,学术上可能有争议,但作为基层的司法机关,我们必须执行司法解释,(这个案子)公安在查实案件的时候可能确实麻烦一些,取证困难一些,建议家属和公安机关多沟通,看看证据有没有遗漏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