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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不明确,协调不畅通,法律条文“执行难”
当家暴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是否就意味着受害人的权益能得到及时维护呢?
在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一大亮点。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保护家暴受害人安全的民事强制措施,我国自2008年开始试点。
然而据最高法2014年的通报,自2008年以来,全国试点法院共发出500余份人身安全裁定,与报告的家暴数量形成鲜明对比。有专家指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遇冷”,和目前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不够明确,影响执行效果有关。
记者了解到,目前各地的试点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方式一般是法院函告公安机关履行必要的保护义务,监督被申请人履行裁定。但在此过程中,法院的权责有多大,公安机关应如何履责,并无明确规定。
反家暴法对此做出了进一步规定,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人身保护令的执行力度,有望在反家暴法实施后得到有力提升。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问题体现了反家暴工作的复杂性。丁莉坦言,家庭暴力的处置涉及到公安、法院和妇联等多个部门,但现行法律对各部门的权责规定还不够细化,相关部门如何联动也没有具体的流程规范,这对反家暴的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