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令可独立申请
作为国际公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措施,人身保护令制度也被单独列章。
吕孝权指出,与此前的草案相比,保护令不依附诉讼可独立申请等优点得以保留,法律最终确立的保护令制度亮点在于申请主体和后续执行上。
在申请主体上除了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保护令的当事人外,还增加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将孩童、残疾人等纳入保护范围;同时,代为申请的主体也从此前单一的当事人近亲属增加了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委会、救助管理机构等,进一步增强了这些部门对反家暴工作的职能与责任。
2008年,我国就开始在一些基层法院试点人身保护令,但实践中,保护令的履行率并非100%。此次法律除了规定违反人身保护令要依法惩处外,也特别增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条款。
在吕孝权看来,这能有效避免各部门推诿致使保护令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同时也进一步强调多机构合作的要求。
“扩大保护范围,提高全民意识,强化多机构预防、干预和制止的责任,这部法律构建了一个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完整制度体系。”李明舜评价,强制报告和人身保护令等制度的建立,也不断丰富了国家和社会干预家庭暴力的措施和手段。
尽管首部反家暴法亮点频频,但受访专家认为,有些内容仍需在后续司法解释及配套制度中予以完善,比如反家暴案件审理的证据制度。
许多家暴案件最终都会走向离婚诉讼,但胜诉率极低。吕孝权指出,胜诉率低,是由于家暴的隐秘性致使受害方经常拿不出遭受家暴的证据。
“尽管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等证据认定家暴,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原告而言依旧很难,因此,今后应考虑适当将一部分举证责任转移到施暴人身上。”吕孝权说。
李明舜补充指出,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以暴抗暴的案件,因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人身危险性小,今后也应考虑在法律责任中增加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