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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范围扩大
对于这部酝酿许久的反家暴法,李明舜将其评价为“集大成者”,此前草案和二审稿中一些可圈可点的亮点得到了很好的保留;不足之处,也作出了适当修改。这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扩大了家庭暴力概念和适用范围。
反家暴法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与此前的草案相比,法律最终将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纳入其中。
吕孝权告诉记者,在很多家暴案件中,精神暴力的危害甚至要大于肢体暴力,因为精神暴力会不断损害受害者的自尊和人格,尤其对于儿童群体,将使其在成长中产生扭曲人格,可能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广东省妇联公布的一组本地区儿童家庭暴力数据也显示,精神暴力的比重高达72.3%。
不过,吕孝权坦言,除了肢体和精神暴力外,实际家庭暴力中也包括了性暴力,由性虐待引发的伤害案件并不鲜见,法律最终未能将其列入,稍显遗憾。
李明舜认为,性暴力虽未被写入法律中,但法律也没有明确排除性暴力的条文,而且在定义中用了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的表述,也为日后继续扩大家暴范围留了伏笔。
除了家暴定义外,反家暴法适用范围的扩大又是一大亮点。
在此前的草案中,同居暴力是否应纳入反家暴法一直是争议的焦点,此次反家暴法附则中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吕孝权指出,这意味着婚前同居关系,一些离婚家庭双方“离婚不离家”的前配偶关系等都被列入了法律保护之列。
此外,法律中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李明舜指出,这体现了立法注重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的初衷,也是法律尊重人权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