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件显示,经喀什市信访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以2012年5月11日喀什地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评估鉴定为依据,给付王增营补偿款789590元。2014年10月31日,喀什地区中院对此作出涉诉信访案件终结通知书称,“喀什市法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且已依法送达,王增营逾期未按法定程序和期限依法行使诉权”,案件终结。
被控敲诈勒索法院、乡政府
不过,王增营并未接受上述化解补偿条件,此后多处上访。
王增营的辩护律师雷小冬告诉2014年12月,王氏夫妇先后被喀什市公安局以涉嫌扰乱社会秩序刑事拘留,后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获释。雷小冬称:“案卷材料显示,2015年1月6日,喀什市公安局根据地委政法委、市委政法委的指示,对王增营、张培凤涉嫌敲诈勒索(未遂)案立案侦查。”
案卷材料显示,2015年1月28日,王氏夫妇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喀什市检察院批捕,10月10日,该案移交阿图什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阿图什市检察院作出的起诉书称,由喀什地区、市公检法及信访局等部门组成的专案组曾多次与王氏夫妇协商,但后者始终未接受化解补偿决定。在2014年11月12日接到喀什地区中院作出的涉诉信访案件终结通知书后,张培凤在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7次,王增营在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1次。
阿图什市检察院认为,王氏夫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持续多年的无理缠访为要挟手段,向喀什地区中院、喀什市法院、喀什市多来提巴格乡政府索要于法无据的3129750元,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此,雷小冬认为,王增营上访和申请国家赔偿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他上访和申请国家赔偿是因为喀什两级法院对他作出了错误的民事判决。虽然最终错误判决得到了纠正,但喀什市法院在此期间已经依据错误的判决错误地执行了王增营的合法财产,给他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雷小冬还称:“王增营向喀什两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完全是行使《国家赔偿法》赋予的权利,他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是非法占有。他只是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与否的决定权在国家机关,而非强行索要。再者,申诉和上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合法的控告权利。因此,从法律实体上王增营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雷小冬表示,敲诈勒索是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让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心理活动是自然人才会有的,法院和政府作为机关法人,怎么会有心理恐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