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发生时,地点“不存在”?
11月15日,周文斌案第二季庭审进入第六天。当天首次开启夜晚庭审模式,庭审进行到晚上10点。
法庭的高潮出现在对王某向周文斌行贿100万元的证据质证上。控方“第一季”曾出示一张来自所谓香港银行的“取款凭证”。辩护人对此质证指“办案机关制造假证”。
结合当庭显示的PPT,辩护人朱明勇认为这份证据是伪造的,理由有:第一,该凭证实为“转款凭证”而非取款凭证。由于凭证是英文,导致伪造证据的人误以为是 “取款凭证”。第二,在Date(日期)处填了公司名称,因为此位置在通常的国内单据上就应该写单位。第三,该凭证缺少证号。第四,凭证上书写的是港币,数额前的符号用的却是¥。
另外,对于行贿款,一种说法从香港取出,来行贿。朱明勇表示,2003年、2007年,从香港取款只能取出港币。王某说取出来时银行自动转为人民币。怎么入境的。这违反海关法的。2014年以前,香港港币换人民币每天最多2万元。
公诉人最后以“该凭证是证人提供而非检察机关伪造”为由进行了解释。
辩护律师还称,本案陈某、沈某分别向周文斌行贿的地方可能并不存在——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丹枫轩”“老树咖啡”这两个地方在行为发生时并没有开业。辩方提出,连行贿的地点都不存在,控方拿什么来证明周文斌的受贿犯罪事实?
关于沈某行贿款的来源,控方提出,行贿款是从公司的备用金里拿的,该部分钱款没有账目。周文斌认为,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发生的,如果有很多现金游离于账目之外,股东怎么可能放心,公司怎么可能运营?
关于肖某行贿款的来源,控方指出,行贿款是从食堂的现金收款中来的。周文斌和辩护人易延友均指出,现在大学食堂都是刷卡用餐,不可能拿出巨额钱款行贿。
11月17日晚,周文斌案在南昌中院历时八天,第二次完成一审程序。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