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后,贾某提出了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认定该院落被贾某用来养狗、休息所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贾某案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无恶劣社会影响,此前表现一贯良好,无前科劣迹,应对其适用缓刑。
三中院认为,贾某将院落装修用于养狗、休息,有在案田某的供述指证,并有相关证人的印证。一审法院认定贾某、田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终审裁定维持原判,驳回贾某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