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版”的计生法修改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这一修改,进一步明确了“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相关政策的,法律修改后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解读
新法实施后自愿生一胎却“失独” 将不适用“老人老办法”
“再生育子女”情形如何界定?
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提问时,张春生表示,关于再生育的有关规定,修改过后的计生法,把这个授权给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进行决定。关于再生育情形,在这部法律修订之前,各地的条例都有一些规定,一般主要针对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依据相关规定,经过批准之后允许再生育。
那么,此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订,为何未将再生育的情形统一加以规定?张春生表示,各地在再生育管理方面已经实施多年,为了保证各地再生育情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所以未作出统一规定。
“失独家庭”权益如何保障?
发布会现场,有媒体指出,对于失独家庭的救助,修正案中提出了“老人老办法”的解决方法。但是如果明年新法实行之后,再产生新的失独家庭怎么处理?
张春生介绍,新修改的计生法规定:“对于在本法实施之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家庭,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帮扶和扶助,在现行的政策当中有特别扶助制度。在新法实施之后,按照法律的规定,因为已经允许所有公民都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所以在新法之后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再出现类似的情况,将不再参照过去‘老人老办法’的办法。”
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司副司长周美林补充说道,在“全面两孩”实施之前,只生一个子女的家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即使在“全面两孩”之后,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仍可以按照规定获得帮扶和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