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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其所供述的犯罪事实与受害人陈述一致。刘某某称,在他拿走了女子包内的1000多元现金、银行卡和身份证后,便逼问女子银行卡密码,但她没说。于是,他便将该女子带到了他朋友家里,期间,他还带着该女子一起去上了网。中途,该女子跑了3次,都被他喊回来了。之后,始终不愿意说出银行卡密码的该女子将随身佩戴的黄金转运珠给了他。当日凌晨6时左右,吸毒后的他才发现女子不见了。之后就见该女子带着几个人来找他要回银行卡,而他也让朋友将银行卡转交给了该女子。
>>>法院查明:曾有前科再被判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在被抓获后,警方将在其身上缴获的黄金戒指、黄金转运珠当场退还给了被害人。案发后,刘某某家属退还了1500元给被害人。经鉴定,黄金戒指价值1245元,黄金转运珠价值1263元。法院还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在2008年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9年因犯抢劫罪,被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8月11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其又因犯诈骗罪被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4年9月9日才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案发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退还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警方对刘某某和被抢女子涉嫌卖淫嫖娼进行了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