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如何发生?证据不成链,证言有矛盾
一审认定:
杨明于1993年与被害人王某相识后,双方多次发生性行为。在王某前往广东打工期间,杨明又与杨某恋爱。王某得知后便回到天柱县,找杨明说清楚,二人发生争吵。
杨明见甩不掉王,遂起杀人恶念,将王带到卡拉OK厅将其扼死,并将尸体运至其住处附近的荷花塘下水道内隐藏。
尸体经雨水冲出后被发现。经法医鉴定,“王某系被他人扼颈致呼吸障碍而窒息死亡”。
再审时发现:
一审时的证据不成链,证言有矛盾,案发时间地点不清,所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致死被害人的是杨明。检察员指出,原判决据以认定杨明杀人的证据主要来自与杨明同居的杨某的证言,但杨某前后证言之间、证言与法医尸检报告之间存在矛盾,未得到合理排除,证言存疑。
且包括杨某在内的证人证言均非“亲眼目睹”,证明力较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