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初,贵州天柱县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时年30岁的杨明被认定为疑犯,并于当年3月被刑拘。
该案从侦查阶段直至再审的20年间,杨明始终未做有罪供述,也未申请减刑,而是与家人坚持申诉。
今年8月,贵州省高院再审,宣判其无罪。
12月25日,贵州省高院官微发布消息称,该院已于22日对该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杨明人身自由赔偿金1634936.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0元;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杨明的其他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杨明如不服此决定,仍可向最高法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申请救济度日 想恢复工作但原单位不想接收
25日晚,杨明向媒体表示,9月底,他向省高院递交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共申请国家赔偿1300余万元,其中包括他个人的精神损失费150万元,他母亲、女儿、姐姐、妹妹四人精神损失费各50万元,另外,还有他家人20年间为申诉花去的差旅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