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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银川市检察院针对该案一审判决向银川中院提交了抗诉书。
抗诉书称,焚尸现场没有发现除宋海、被害人以外其他任何第三人的DNA、痕迹等信息,特别是被害人的体内只有宋海的DNA,从根本上排除了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能够得出宋海扼颈致被害人死亡的唯一性结论。
银川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在没有相反线索或证据对上述鉴定意见予以否定的情况下,得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结论,系对死刑案件证据的无依据的排除,显属认定事实错误。
抗诉书还称,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在刑事案件中使用推定的证明方法,基于经验法则、物证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作出上述合理推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案客观情况。
抗诉书还写道,经查,银川中院并未向最高法申请延长审理期限,本案未出现因被告人提供线索、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情形,银川中院审理本案的期限为一年零两个月19天,严重超期,审判程序违法。
抗诉后,本案审理期间,宁夏自治区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法院撤回抗诉。12月23日,宁夏高院作出了准予撤回抗诉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