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原告无固定收入,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及本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银川市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非婚生子李某某由被告李某抚养,原告马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至李某某独立生活时止。
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非婚生子李某某由马某某抚养。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了李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父母双方均不愿主动履行抚养义务的抚养纠纷案件,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仅有悖于社会道德,也有违于国家法律。
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首先来源于血缘关系,这种抚养义务割不掉、剪不断。同时,子女出生是婚生还是非婚生,子女自己是无法选择的,因此,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权利,父母对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也并无二选,均要积极履行。
通过抚养纠纷诉讼,法院结合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身体条件、抚养能力及与孩子感情的远近亲疏等方面来综合判定,由一方实际抚养孩子,另外一方用支付抚养抚养费的方式履行抚养义务,如果双方均非客观原因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则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遗弃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