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李某同居后育有一非婚子,后双方因产生矛盾解除同居关系,儿子李某某随父亲李某生活。
李某因不愿抚养儿子,将李某某送回马某某,随后马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按《离婚协议》将儿子带回抚养。
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李某某由李某抚养,马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至李某某独立生活时止。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马某某与李某于2007年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12月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
后双方因产生矛盾决议解除同居关系,并于2014年订立《分离协议》一份,载明:“现因双方感情不和,断绝一切关系,儿子李某某由李某全权抚养;马某某给儿子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人寿保险一份,由马某某负责继续缴费;马某某有权探望孩子,其他人不能干涉;儿子未来好坏均与马某某无关。”
马某某与李某解除同居关系后,儿子李某某即随其父李某生活,后李某将儿子李某某送回给马某某抚养,现马某某诉至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请求李某按照《分离协议》第1条的内容将儿子李某某带回抚养。
原、被告系李某某的亲生父母,李某某虽系原、被告非婚生子女,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被告对李某某均负有抚养义务。
因原、被告在《分离协议》中明确约定李某某由被告抚养,且《分离协议》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结合李某某及原、被告的实际情况,由被告李某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成长,原告应支付一定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