哑女的“证言”
该案的直接证据中,除了刘样贵的两份有罪供述,只有唯一的目击证人王桂花的指认和证言。
案卷材料显示,2006年8月17日和9月1日,王桂花曾两次通过照片指认刘样贵为凶手,并做了证言笔录。因其是哑巴,警方安排了手语老师进行翻译。
经哑语老师翻译的证言称,案发当晚有月光,王桂花可以看清凶手,在对十张照片的指认中,王桂花指出了刘样贵。
刘样贵的有罪供述称,他用刀砍刘长文过程中,惊醒了同床的王桂花,逃走时没有理会她,因为知道她不会讲话。
刘样贵现在的申诉代理律师吴鹏彬指出,案发后刘样贵曾去刘长文家看热闹,此后也一直在村里,一个明知道被人看到的凶手仍然如此淡定,有违常理。“且在案发两天后,已有证言称王桂花曾用手比画四人打麻将,并作出其中一人用刀不断砍的动作,为何当时没有直接指认是刘样贵,而要在案发6天之后才指认?”
此外,律师简润涛也在辩护词中提到,即使当庭作证,王桂花亦未能明确作出指认。
庭审记录显示,第一次一审开庭时,王桂花出庭作证称当晚看清了凶手,但当法官问她是否能当庭指认时,手语老师翻译称:“她的情绪有点激动,无法辨认。”最后,法官要求王桂花将凶手指给法庭看。庭审笔录记录了一个动作:王桂花边说边用手指向被告人所站的方位。
2008年3月,该案第二次二审期间,江西省高院、省检察院及省公安厅联合对此案的证据调查核实,并在此安排哑语老师询问王桂花。相关记录显示,此次王桂花没有指认刘样贵的照片,相反,她带着办案人员到邻村指认了一个六十多岁的老头。
参与此次询问的哑语教师作出情况说明称,此次王桂花表示,案发当晚,一个蒙面男子拿着手电进入她家卧室,用刀劫财行凶。
不过,此次调查并未显示在终审判决中。
2007年4月,警方曾委托相关机构对王桂花作精神鉴定,结论是,王桂花虽为聋哑人,但精神活动正常,有作证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