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祥贵早年的照片。
矛盾的有罪供述
刘样贵的妻子郑雪娥记得,当年他和丈夫一起到浙江打工,后来丈夫提出希望和亲戚一起到沈阳做药材生意,为筹措本钱,丈夫回江西老家办理贷款,回家刚一个星期,就发生了命案。
案发6天后的8月17日,也正是刘样贵作出第一份有罪供述的那天,鹰潭警方将郑雪娥从浙江带回江西做笔录,反复问“你丈夫这次回来的目的是什么”。
而此前8月14日和15日两次接受警方询问时,刘样贵并未认罪,被问到回家的目的时,他亦称是为了去信用社贷款,并正在找担保人。
本案证据中,刘样贵只在被警方刑拘当天和第二天做出过两份有罪供述,以后再未认罪。而这两份仅相隔一天的供述,亦有多处矛盾之处。
比如,对于作案前拿刀的过程,第一次供述称在离家10米左右田埂的柴堆中拿出前几天藏好的柴刀,第二次供述又称刀是在“家里客厅楼梯下”拿的;对于作案时用于拉刘长文家电闸的木棍,第一次供述称在刘长文家厨房的猪栏旁拿起一根细木棍,第二次供述则又称木棍是在刘长文家屋侧树林里捡的。
对于有罪供述,刘样贵在其申诉状中称被警方刑讯逼供,“六个人围着打耳光,用飞机扣反扣两手,手扣中间用一根细木棍两人不断往上抬,后面两人踩住两脚的后跟”。
刘样贵称,有个平头的民警不停打电话,诱供他,才有了第一份有罪供述,而第二份是照着第一份照抄的。
刘样贵当时的辩护律师简润涛在辩护词中认为,第一份有罪供述是在8月14日和15日警方已进行过二次盘问40小时之后连续做出的,已超出了规定的继续盘期限。对于刘样贵反映的曾遭非法取证,检方也未举证排除。
综合判决书中所列证据,检方除提交讯问录像资料,再未有关于排除刑讯逼供的证据。终审判决中,检方认为刑讯逼供已经排除,法院亦认定证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