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被告人杜某某、冯某某、邵某某三人各开一辆汽车堵住饭店大门,堵门时间近三个小时,严重影响了该饭店的正常营业。
后张某某等人向饭店老板索要两万元钱,但未能得逞。
2014年6月6日,张某某等人带领二十余人再次来到上述饭店,一人或两人占据一张饭桌点一个菜“用餐”,导致其他客人无座位就餐,严重影响了饭店的正常经营。
法官介绍,参与上述寻衅滋事的都是一些20出头的年轻小伙,其中张某某曾因犯罪获刑入狱。
“这些人只针对一家饭店起哄闹事,就是想向饭店老板索要钱财,但最后均因寻衅滋事罪,获得了不等刑罚。”
淇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影响了他人的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其他同案人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两年的不等刑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