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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20时许,刘某某醒来时在院内发现孙某某已被狗咬致死后,为逃避责任,将孙某某尸体移至尚志市尚志镇开发区德强钢构厂附近河边抛弃。5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尚志市尚志镇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害人孙某某系非农业家庭户口,殁年13周岁。其父孙某现年57周岁,肢体二级残疾,由三名子女扶养。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其豢养的烈犬具有攻击性,应当预见其可能导致被害人受犬加害的严重后果,由于刘某某疏忽大意,未尽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孙某某被犬撕咬后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在被害人死亡后移尸抛弃,情节恶劣,酌情从重处罚。
9月16日,尚志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1月26日,该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令刘某某赔偿孙某死亡赔偿金452180元、丧葬费2201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9780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583978元。
12月20日,记者向尚志法院了解到,上述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