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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一直拖了三个月,吴明同意刘丽做了人工引产手术。刘丽说,就在自己养身体无法过夫妻生活时,吴明在外面却和其他女的乱搞。因为被对方丈夫知道了,吴明的摊床都让人家给砸了。
男方担主责判返三成钱
新民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明给刘丽3万元,属于婚约中的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刘丽接受后,双方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成立,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合同未生效,故吴明有权要求刘丽返还3万元。
因吴明给付刘丽3万元时,双方对给付的钱款未约定用途,定亲时给付买衣服钱、改口钱等亦是地方习俗,又因同居生活期间,刘丽没有工作,所以刘丽称吴明给的是生活费亦有可能,刘丽称将吴明给付的钱款用于同居生活期间费用及人工引产手术后续费用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可。
刘丽同居生活期间怀孕,因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三个月后做了人工引产手术。双方均为结婚做了努力,未能一同走进婚姻殿堂,双方均有责任,吴明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刘丽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认定刘丽应当返还吴明30%钱款,共计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