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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志强案一审公开宣判 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5-12-22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三点水 资讯整理:华夏财经网 阅读量:
导读: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浦志强煽动民族仇恨、寻衅滋事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鉴于被告人浦志强如实供述指控的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对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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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二中院对浦志强案一审公开宣判

  浦志强认罪悔罪并向公众和受害人致歉

  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浦志强煽动民族仇恨、寻衅滋事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鉴于被告人浦志强如实供述指控的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对其宣告缓刑。浦志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根据被告人浦志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依法对其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12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浦志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法庭充分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浦志强使用其注册的“小小律师浦志强”、“发课税案哈律师”、“永州双规案哈律师”、“谱儿大律师”等新浪微博账户,利用网络先后8次发布多条微博,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相关微博共计被转发2500余次,评论1300余条,引发了一些网民激烈的民族对立情绪。

  2011年以来,被告人浦志强使用其注册的“小小律师浦志强”、“哈儿浦志强有戏”、“浦翠兰律师”、“浦记岳西翠兰”等新浪微博账户,针对社会热点事件等,利用网络先后4次发布侮辱性微博,辱骂田某某、申某某、项某等人,相关微博共计被转发900余次,评论500余条,引发大量辱骂性跟帖和负面言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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