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劳动法》中明确规定职工应带薪休假,国务院颁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施行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可以说,对于带薪休假,已经形成法律法规、实施办法等一系列保障措施。
按理说,法律必须执行,权利必须得到维护,不容许有半点讲价与推诿。可为什么依然出现带薪休假执行难的问题?一方面源自监管不力,如果将重点监管对象定位为执行不好的私企、民企,对它们实行集中专门治理,情况肯定比现在要好得多。另一方面,需要转变企事业单位将带薪休假当作“福利”而非职工“权利”的思想。
当然,抬高单位违规违法成本、努力降低职工的维权成本,让人们敢于维权,敢于与本企事业单位较真,这才是破解问题的关键。要做到这一点,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部门以及司法部门和当地工会组织等等,必须协同,真正让职工享受到自己的休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