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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的《条例》重在营造公众向善助人,保障好人权益,在重塑社会价值观上必然起到重要作用。上海侧重救助的技术问题,也是将救助行为精细化落地的方法。”
朱巍也提出,上海草案与相关法律的衔接还存在一定问题。以《侵权责任法》为例,医疗侵权责任中,免责的前提是行为没有过错和没有重大过失,而上海草案,则以行为人身份是否持证或是否有救助资质为免责要件,这个条例法律位阶在《侵权责任法》之下,在实施过程中可能还会存在不协调的问题。“草案将救助行为免责要件变为主体资格,这与侵权责任法并不相符。另外是特定化了免责主体,这反倒可能让很多没有资质,却可能出现在第一现场的热心人望而却步,不敢去施以援手。”
朱巍建议,要实施好人保障,一定需要救助基金,一旦出现法律适用争议问题,必须由救助基金来弥补损害。这样的话,才能既保证救助者权益,又能弥补因过错救助和重大过失救助造成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