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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5%受访者期待个税改革 专家:或更加不公平

2015-12-21 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王亚军 资讯整理:华夏财经网 阅读量:
导读:近日有媒体报道,目前财政部正在抓紧研究个人所得税改革,财政部税政司多次组织专家开会研讨,个税改革方案已初具雏形。

  我认为,改革之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将在公平上发挥主要作用。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下,劳动所得会被纳入综合征收。未来的改革,我们将会对劳动所得实行综合征收,我建议这部分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边际税率指征税对象数额的增量中税额所占的比率——编者注)应降到30%。

  目前的最高边际税率是45%,造成的后果是税率太高征不到,反向刺激逃税,移民避税。

  如果我们能把最高边际税率降下来,就能提高纳税的遵从度,降低税务风险,实际上高收入人群缴的税更多。

  其次,还要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负。目前,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额在1500元以下才能适用3%的税率,使用范围过窄,将来我们可以把3%的适用范围扩大,比如说4000元以下都可适用,让低收人者的税负更低。

  目前的个税制度之所以在调节分配上不力,主要是因为制度不能落地,不能实际操作,形式上似乎调节力度很大,现实当中不仅调节不到,还会出现反向的问题,所以改革后的税收制度一定要落地。

  中国青年报:是否会降低劳动所得税负,提高资本所得税负?

  施正文:前面讲到,一个国家税收政策的制定,不仅要考虑分配公平,还要考虑提升国家税制的竞争力,考虑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以及征管的可行性,从而采用有差异的税收政策。

  从全球看,各个国家之所以对资本所得使用较低的税率,一是从经济效率考虑。资本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是经济增长的重要要素,解决的是把整个蛋糕做大的问题,没有经济的发展,贫困问题、公平问题也解决不了。

  第二,要考虑到各个国家税制的竞争关系。目前,各个国家对资本所得都使用较低的税率,特别是对长期资本投资,都提供比较优惠的税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国对资本所得征收较高的税率,就容易造成资本、技术、人员外流。

  中国青年报:同样的收入水平在不同的地方购买力并不一样,个人所得税是否会考虑地区差异,设定富有弹性的税率?

  施正文:这个是不宜采用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基高度是流动的,税收政策必须要高度统一,才能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以及人员、技术、资本的流动。

  中国青年报:我国区域之间、城乡之间、一线大城市与二三线城市之间发展不平衡,赡养老人的支出、子女教育支出以及按揭贷款利息支出都会存在较大差异,每个家庭所要承受的实际负担难以把握,这给税前扣除带来了极大的核算困难,改革中的税前扣除标准如何把握?

  施正文:费用扣除制度的核心是生计费用扣除,是纳税人维持基本生活所支付的费用。我国对于综合征收中生计费用扣除,应当摒弃现行“一刀切”的定额或定率扣除制度,采用基础扣除和特别扣除相结合的个别扣除法,以反映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体现“以人为本”精神。

  具体来讲,基础扣除是维持个人基本生计费用的扣除,以个人为单位确定扣除数额。基础扣除除了个人基础扣除,还包括抚养基础扣除,即纳税人个人抚养小孩和赡养老人的扣除(无工作配偶也适用抚养扣除),并应当适用与个人基础扣除相同的标准。比如联合申报纳税的一对夫妇抚养了一个孩子,则他们可以得到3份基础扣除。

  在标准的把控上,基础扣除标准应当遵循最低生活费用不课税原则,为了使最低生活费用量化,应当对居民基本消费支出进行统计调查和科学测算,为基础扣除标准的确定提供实证依据。

  特别扣除(专项扣除)是考虑纳税人个人和家庭特殊情况的社会福利性扣除,包括经营性扣除、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大病医疗支出中个人承担的部分、全日制教育学费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或租金支出等。

  另外,纳税人发生的与雇佣活动有关的费用,例如交通通讯费用、寻找工作费用、没有被报销的商业费用、为提升劳动技能而参加教育培训支付的费用等,也应当包括在特别扣除之内。

  为了寻求公平和效率的统一,对于特别扣除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由纳税人选择适用标准扣除或分项扣除。标准扣除具有统一的扣除限额,不需要纳税人提供凭证;分项扣除需要逐项列出支出费用,并提供相应凭据。这样通过实行综合税制改革,大幅度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将大多数工薪阶层排除在纳税人之外,对高收入者实行自行申报。

  分类与综合征收方式相结合之后,纳税人需要自行申报

  中国青年报:不少人表示对个税的去向不清楚,改革之后如何做到更加公开透明?

  施正文:分类与综合征收方式相结合之后,纳税人需要自行申报,直接和税务机关联系,将会更加关注自己的纳税状况和我国的税收政策。

  不仅关注到征收是否做到公平,还将关注税收的使用情况以及效果。所有纳税人都有权利对政府收支活动进行监督,这就要求我们加快政府改革,做到预算更加规范透明,财政资金的使用也要更加高效,向民生财政转型。

  财税制度是提升国家治理水平的核心工具,通过直接税让公民参与到公共活动中,行使其公民权利。财税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支柱,是我们国家走向现代化、法治化的突破口,在未来的改革中扮演一个关键角色。

  中国青年报: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税计征需要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平台、进一步提高征管水平,我国目前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

  施正文:个税改革真正实行恐怕需要3到5年时间。如果在这段时间内,我们各方面的工作做得扎实,我认为是能具备相应条件的。

  首先,税收征管法要修订。个人所得税是最大的直接税,直接税改革的难度、影响的深度和广度非常大。个税征收需要掌握大量的涉税信息,监控难度也很大,要求政府具有较高的治理水准。

  现行的税收征管法没有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制度,税收征管法的修订还需要一两年时间,如果在2017年能通过,就已经非常理想。个税改革一定是在税收征管法实施之后进行。

  其次,建立个人的纳税人识别号和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制度。在我们的税收征管法里就有纳税人识别号,原来只是适用于企业,将来要扩大到自然人。

  目前我们的个税主要是代扣代缴,将来要实行直接税,如果达到纳税标准,要求纳税人自己申报。识别号是个人终身不变的、唯一的号码,用来归集个人的两类信息,一是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住址等。

  二是税基信息,包括各类收入、财产等,这两类信息都要归集到纳税人识别号中。

  识别号通过多种途径归集个人信息,包括纳税人申报、扣缴义务人提供、第三方提供、支付方提供以及工商、海关、不动产部门、金融机构等提供。这些信息可以共享,最后都要汇集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建立纳税人个人账户,这些信息都放在个人账户中,然后进行分类和综合的计征。

  税务机关应当抓紧建立个人收入财产信息工作机构,实质性地着手开展基础工作。

  个人税号可以有效避免偷税漏税现象,将来还要要求纳税人在经济活动当中用到识别号,包括签订合同、购买保险、领取社保、买房等都要使用识别号。

  这样一个制度的建立,不通过法律来规范强制实施是不行的,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里已经提到了这个问题。

  另一方面,目前我们的信息碎片化、信息孤岛、各自为政的现象阻碍了政府职能的有效行使。所以目前在推进政府信息建设,这就为个税改革提供了条件。

  个税改革对政府改革提出了要求,由于这种互动的、整体的改革的推动,未来的个税改革并不难。从信息技术的角度来看,个人的涉税信息都可以集中起来实现信息共享,我们目前之所以没有做到,主要是牵涉到部门利益,政府改革没有到位,行政协助制度没有建立起来,是我们法治建设滞后。

  这个问题是可以改变的,所以我们要义无反顾地推进改革。我们的中央决策层在这方面有很高的执行力,这都有助于推进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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