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枪的正是王某旭一方的姚某。他在供述中说,开着车到了约架的地方,只见路边停着不少奔驰宝马之类的好车,他把车停下,对方七八个人已经冲他过来了。“我看他们人多车多,就把猎枪拿了出来,朝天上开了两枪,对方就乱了,后来我也被一辆车撞倒了。”
姚某抱着枪倒了下去,他的一名同伙见状,赶紧和王某旭一起将姚某抱到了车上,逃走途中,姚某将枪递给同伙,此人把枪扔进路边的沟里,用树叶盖了起来。就在这一片慌乱中,36岁的陕西人冯某已被严重撞伤,不久后死亡。发现死了人,两天之后,张某权、王某旭等多人陆续自动投案。为了遮掩苏某撞死人的事实,张某权指使同伙刘某顶罪,但后来被警方觉察。
庭审中,众多被告均表示认罪,但都提出了各种不同的理由,希望从轻处理。如撞死人的苏某,律师的辩护意见是,苏某是因为发现有人用枪指着他,在紧急避险过程中避险过当,且死者冯某的家属已得到赔偿,因此建议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定,苏某只是在发现所驾驶车辆前有一名持枪者,马上就低头加速逃离,这不符合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他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惩处。张某权、王某旭及姚某等人纠集众人参与斗殴,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刘某则构成伪证罪。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权、王某旭、姚某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至2年10个月不等。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刘某则被判拘役6个月,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