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陶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刑事自诉案件,因案卷失踪导致该案二审从1996年一直拖延到了2015年。
1994年,山东省定陶县人张俊旗以张良山犯故意伤害罪向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该案经过上诉和发回重审之后,定陶县法院于1995年10月14日第二次作出一审判决,张俊旗于1996年1月提出上诉,此后,该案法律程序陷入停滞。
2015年7月,报道此事后,定陶县法院官微回应称报道发表的次日就已找到该案卷宗,“经初步调查,造成案件搁置的原因是由于原案件承办人责任心不强,没有及时将卷宗移送二审法院”。12月18日,张俊旗的代理律师周雷告诉,二审再次发回重审后,定陶县法院已于11月30日对该案作出判决:张良山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失踪19年的案卷一天被找到
这是一起并不复杂的刑事自诉案件。判决书显示,1993年10月28日上午,张良山与张俊旗夫妇发生争吵后厮打,在厮打中,张良山扭住张俊旗左手致使其左手尺骨茎突断裂,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定陶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1995年6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张良山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赔偿张俊旗经济损失2390.3元。张俊旗不服,以违反法律程序、对张良山不应适用缓刑、赔偿经济损失不合理等理由提起上诉,菏泽市中院于1995年7月10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