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音未落便一巴掌打在余某的脸上,后又向余某左耳下脖子部位掴打两三巴掌并将其推倒。
余某站起来后与谢某争吵,谢某又用右拳向余某左侧腰部打了两三拳,致使余某倒地。
经法医鉴定,余某所受之伤为轻伤二级。
平远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控方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用,故对被告人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判决。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