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此而言,如果这些污染企业不想“赔本赚吆喝”被征收的“雾霾费”所压垮,这些污染企业势必要么如同汽车超载只为交得起过路费一般“狠狠超载”,大幅增加产量,摊平“雾霾费”成本,要么把“雾霾费”成本直接转嫁给消费者。
由此可见,开收“雾霾费”治理污染的初衷和愿望,不但没达到,反而还加重了污染,甚至最终侵害到污染企业消费者的权益。仅从这一点而言,笔者认为,对污染企业开收“雾霾费”不但不是“治污良方”治标不治本,而且还有很大的“副作用”。
因此,对污染企业开收“雾霾费”还需谨言慎行。笔者这么说,并非否定上海有关部门治理污染的信心和决心,而是说要想彻底治理企业污染,不但不能“隔靴搔痒”,更不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还是需要追根溯源,找出治理污染企业的“关键”和“命门”。
换句话来说,对污染企业只有严格执法“零容忍”,倒逼企业改造转型升级,甚至对不合规的污染企业直接关闭叫停,才是治理污染企业的正途,而不是只要污染企业慷慨交了“雾霾费”就如同买了可以“放心污染的门票”任我行。
如此治理污染的理念和思路,不但与治污目标南辕北辙背道而驰不可取,而且也必将导致恶性循环越治越乱得不偿失。一言以蔽之,对污染企业通过征收“雾霾费”的方式来治污,仍没有跳出“先污染后治理”的魔咒,又岂能达到良好的预期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