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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人自称这些女婴的家人无力抚养,自愿出卖。而购买女婴的这些家庭,基本上都是因为夫妻多年不孕,想通过领养小孩来圆自己的生育梦想。被贩卖的女婴大部分没有找到亲生父母。
2014年8月4日,当王某某、黄某某两人携带另一名女婴乘坐陶某某的出租车,再次来到龙泉贩卖时,由于群众举报,被龙泉市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此后,其他3人陆续归案。
丽水中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等4人,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被告人季某某明知他人贩卖儿童而居间介绍,从中牟利;被告人陶某某明知王某某、黄某某贩卖儿童而驾驶车辆帮助运送,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结合各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本案中被贩卖的婴儿多数无法查明来源。即便查明属于父母自愿出卖,根据现行法律,收买父母自愿出卖的婴儿后转卖营利的,也构成拐卖儿童罪。另外,《刑法修正案(九)》还加大了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打击力度,对此类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