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案发当日,雍奎魁与白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便产生报复及抢劫之念,遂从自家取来斧子,到水果店内,以买橙子为由,将其杀死。
2009年7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雍奎魁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雍奎魁不服,以被“刑讯逼供”为由,提出上诉。吉林省高院裁定,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通化市法院于2010年12月,再次以抢劫罪判处雍奎魁死刑。雍奎魁以“没有杀人”为由,提出上诉。2012年6月,省高院再次裁定,认为本案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014年10月,通化市法院第三次判决,雍奎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雍奎魁不服,上诉至吉林省高院。
12月4日,吉林省高院公开宣判,综合各种因素认为,缺乏指向雍奎魁有罪的客观证据,故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雍奎魁的代理律师吴晶波介绍,雍奎魁被羁押了7年零9个月,申请282万余元赔偿,主要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620709元;各项精神损害抚 慰金150万元;侵犯生命健康权赔偿金50万元;请求赔偿恢复健康和体能、工作技能而误工减少的收入损失20万元,并请求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 礼道歉。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接收了赔偿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