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车门后,发现孩子早已没有了呼吸。急救人员赶到现场,经诊断,确认李仲杰已经死亡。
噩耗传来,张娟晕倒在回家的客车上。
事后,藤县公安局经调查发现:涉事车辆副驾驶室上有死者呕吐物,车内玻璃有死者指纹,现场无挣扎痕迹,车内温度为39℃。
综合其他依据作出鉴定意见书,认定李仲杰系中暑死亡。
被告称原告监护不力
李强、张娟事后经了解得知,这辆车属陈彬所有,因车的门锁已坏,无法上锁,两夫妻认为,陈彬的车辆门锁坏了几个月却不维修,并把车停在公路边,没有尽到保管责任,与李仲杰中暑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陈彬应承担事故40%的次要责任。
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为此,李强、张娟将陈彬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太平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0月8日开庭审理该案。
被告陈彬在庭上辩称,其将车辆停放在路旁自行建造的停车位上,属正常停放,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此外,李仲杰是自己走进车里还是他人放入车辆的,无法确认。
且李仲杰死亡的根本原因在于郭凤献忙于玩牌,对孩子的监护不到位,完全是由原告方监护不力造成。对于藤县公安局出具关于李仲杰死亡的鉴定意见书,被告认为该份鉴定书只是一种推测,不是事实。
庭审调解阶段,因双方意见分歧太大,调解不成功。合议庭宣布择日宣判。
法庭判孩子的奶奶负主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可以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法院指出,在本案中,李仲杰年仅3岁零4个月,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依法负有对其监护的责任,由于两原告外出务工,监护责任委托李仲杰的奶奶郭凤献履行,但郭凤献在履行监护责任时,将注意力放在与人打牌上,导致对李仲杰的监护缺失,产生李仲杰进入被告的车辆而中暑死亡的后果,原告及其委托监护人郭凤献应负事故80%的主要责任。
被告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停放在村中道路旁边,车锁损坏后没有对自己的车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导致李仲杰进入车内中暑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为此,太平法庭依据相关法律,判决被告陈彬赔偿原告李强、张娟各项经济损失共4万余元。
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表示不上诉。(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