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审败诉,南京一市民程某在其上诉状中,注明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为“原审判决厚颜无耻”并拒绝纠正。17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法院依法对程某开出罚单:拘留十日、罚款八万。
2015年6月,程某以所购买的商品无执行标准号为由在南京秦淮法院提起135起诉讼,请求判令退货还款,并要求对商家进行惩罚性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在提起该系列诉讼之前,曾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在法院起诉同案被告,在案件进入二审期间其又再次购买本系列案件涉案商品,并以同样的理由和事实提起诉讼,能够认定其在购买之时即认识到产品的真实情况,不符合民法上欺诈的构成要件。
2015年10月,法院对其中78件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支持程某退货还款的诉讼请求,但驳回了程某要求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为此,程某于11月2日对前述78起案件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述状中写明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为:“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厚颜无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