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涵涵伙同孙某等人使用胁迫手段劫取林先生两部手机及8000元已构成抢劫罪。
鉴于涵涵能如实供述罪行,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
因涵涵向男友等讲明了林先生的财产情况,在男友等人到场后,还积极实施抢劫林先生的钱财,故不认定其是受胁迫。
最终,朝阳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涵涵有期徒刑3年,罚款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