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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当地环保部门执法人员查获该加工坊,并在蚀纹槽和废水桶内各提取了水样。经专业部门鉴定,水样中总铬、铜、锌、镍等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
在法庭上,夏某承认知道这样的做法会造成环境污染,但以为废水通过抽水马桶排入化粪池后危害性很小。对此,出庭作证的温州市瓯海区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叶某称,该加工坊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对水资源等生态环境、动植物甚至居民均有危害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良好,遂作出上述判决。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法院也提醒企业要加强主体责任意识,共同维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