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通知一经发到网络,便引起热烈的讨论。大多数网友认为,公司随意“罚款3000元”是有违《劳动法》的行为,是在变相辞退员工。
正如网友“安宝宝”评论:“要我遇上这种事肯定立刻走人,费事跟他讨论罚款合不合理”。也有网友对小林的处境表示同情:“有道义的公司都不会在年底开人。这种公司,早走早好!”
对此事件,笔者咨询了劳务纠纷领域相关人士,对方表示:“员工和企业之间是一种基于契约的劳务雇佣关系,员工在上班时间,做工作以外的事情是一种违反契约的行为,公司有权利进行警告和《劳动法》范围内的处分。但公司对员工出发也需要有评估、有上限、不能太随意,否则同样违反《劳动法》,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