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这种行为有胁迫的意思
兴华中律师事务所易川律师认为,双方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来回的线路,过程中出现了情势变更,履行合同的条件发生变化,双方可以协商,“如果确实绕路,适当增加相关费用,这个是合理的,但是要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而且需要和旅行社或旅行社授权的工作人员进行协商,不能和导游或是司机单方约定。”
针对导游孟女士所说,全部人交钱同意才能绕道,否则只能走原路,易律师认为这种行为有胁迫的意思,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必须把乘客安全送达下车地点,合同才算履行完毕。过程中如果发生情势变更,对于长期经营这条线路的旅行社来说,应该是有针对这种情况的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