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想“和稀泥”,判决有待进一步检验
如果手机短信不能当作车票,罗先生不能拿出车票,就要补票?法院认为,铁路法和合同法都规定,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客票,对于无票乘车或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进一步明确,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可退票款的情形有两种,一是丢票乘客在停止检票前20分钟办理了挂失补票手续,另外一种是上车补票后又找到原票的情形。有律师认为,在旅客有证据证明车票丢失的情况下,车票丢失不等于无车票(未购票)。审判长潘伟说,根据法律上下文的意思,无票应该解释为既包括“未买票”,也包括不持有“有效客票”。而手机短信不能视为有效客票。
丢失车票只是表象,未能出示有效客票才是问题的实质,也是评价罗先生性质及责任承担的事实基础。法院认为,妥善保管并持有有效客票是旅客的一项重要合同义务。本案纠纷的产生,也是铁路部门在推进信息化和新技术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潘伟认为,技术进步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的过程,不能苛求铁路部门突破现有技术条件,去保障每一位旅客的每一项具体利益。
司法裁判除解决个案纠纷外,还会对社会产生导向作用。有人提出,能否双方各打一板子,各承担一部分责任,或者以柔性的调解方式结案。对此,潘伟说,如果支持铁路部门,在实践中确实会“误伤”少数旅客,但一定程度上,也会促使旅客更加谨慎地保管车票,避免发生纠纷。
法官潘伟说,如果法院支持原告,则是向社会公开宣告:手机短信属于有效客票,是合法有效的乘车凭证,所有通过互联网购票的旅客,无需再保管纸质车票,既可以凭着手机短信进出站,也可以凭着手机短信退票、改签。“这将彻底否定铁路现行的售票、检票制度,破坏原有的铁路运营秩序,造成混乱。”
“肯定有争议,也是意料之中。”潘伟说,判决具体效果如何,还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