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能够当做“有效车票”?
潘伟是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担任此案的审判长。他回忆说,刚接到案子,他曾认为手机短信也是电子证据,既然是电子证据,那为何不能“算数”?从“几乎一无所知”到“层层深入认识”,潘伟做了一些事情:他查阅了大量资料;坐动车时和列车长、检票人员、补票人员交流。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为此也召开法官会议。判决书内容修改了十几稿,终于成型。最后,法院驳回了罗先生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焦点之一是,手机短信能否视为有效的客票?
罗先生认为,手机短信不仅是一种告知,而且还是乘车的有效凭证。他在出示手机短信和身份证的情况下,铁路局可以通过电脑系统查实是否购票。铁路局则说,虽然能查到购票记录,但罗先生下车后发现车票“丢失”,依据铁路部门的现有技术,无法判定车票是否被他本人或者别人使用过。
这是因为目前铁路检票方式既有自动检票机,也有人工检票,而售票系统和检票系统又相互独立。如果要改造信息网,要花巨额资金,最终转化为票价,由旅客负担。法院认为,罗先生提供的手机短信不是有效客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有效客票具有凭票上车、提供查验、退票、改签、凭票出站等一系列功能,而手机短信只是12306.cn网站就旅客购票情况发送的单方提示和告知,不属于铁路企业对旅客的承诺,也不是电子客票,更不具备上述基本功能。
在合同成立后、检票上车前,旅客可以通过退票、改签等手续对合同进行解除和变更,而手机中保存的信息却不会变化。另外,将手机短信视为有效客票也不符合交易习惯。法官潘伟举例说,储户收到银行存款信息,但取款时,必须按银行的规定拿出存折或银行卡,而不能仅仅凭着手机短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