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8日,陇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震惊省内外、倍受社会各界关注的2014年“12·14系列盗窃银行ATM机案”作出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叶某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陇西县文峰镇药材交易城某银行长安路支行,使用爆破手段将该行一台ATM机炸开,盗窃钱箱一个,盗得现金92700元。
在此之前不到半年的时间里,被告人叶某某已疯狂作案5起,最密集的两次,前后作案间隔仅有5天。
大都选择凌晨3、4时夜深人静为作案时机,随身携带氧气瓶、导火索、铝合金板制作的爆炸装置和空压气管、蒙面头套、电石、手套、手电、撬杠等作案工具,流窜至经其事先踩点的定西市陇西县、平凉市崆峒区、天水市麦积区、秦州区等地,三次使用相同爆炸手段将银行3台ATM机炸损,但均因ATM机装钞箱未被炸开而盗窃未遂。
两次使用撬杠撬2台ATM机出钞口时,因被银行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发现而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现金92700元,数额巨大,盗窃未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