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赵某父母表示,自1999年林某对赵某不管不问以来,赵某的生活来源主要靠父母。2012年,赵某开始享受低保,她在护理院的日常开销由村里全部报销,每个月可以领取500元补贴。
而林某称其因婚后经营鱼塘亏损严重,债权人逼债,迫不得已离家出走,赵某的费用由村委会和民政部门解决,不会产生额外费用,他无需再支付费用。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原告赵某无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被告林某理应对赵某尽到扶养之责,而林某自1999年起未履行对她的扶养义务,赵某要求林某给付扶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对于起诉之前的扶养费,结合未尽扶养义务的年限、赵某的病情、当地生活水平以及享受低保照顾等因素,法院酌定林某支付赵某扶养费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