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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7日,受害人撒某某趁机从甘谷县逃回海原县郑旗乡家中,随后报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害人撒某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何某某赔偿100万元。甘谷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甘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收买,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理中被告人何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撒某某提出赔偿100万元的意见,因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不予支持。2015年9月7日,甘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撒某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