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四被告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其中,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其余三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点评: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范围更广
庭审中,就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四被告人辩解称在各金融机关骗领的不是“信用卡”。
就此,法院在向四人作出的判决书中依法进行了解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故四被告的辩解不予以支持。
买这些“信用卡”的人究竟要做啥?其背后必定隐藏着违法的勾当!
该案审结后,资中县人民法院法官孙霞就此告诉记者,四名被告人将骗领的“信用卡”通过网络再转手卖出的事实,因难以取证并未追查到“买家”,但购买冒用他人身份证骗领的“信用卡”,其必定居心叵测,不干好事。
四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是为另一个可能发生的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
孙霞说,打击犯罪,法院重拳出击责无旁贷,但与此同时,也希望广大市民切实强化自己的财物管理,强化个人信息意识的保密措施,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