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2日早晨,杨某、张某二人来到小悦所住的小区附近,张某将一瓶硫酸泼向了正驾车打算出门的小悦。
事后,陈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检方提起诉讼,因陈某患有精神疾病,公安机关进行了刑事责任能力鉴定,鉴定结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伙同他人,以特别残忍手段,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