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人口服务支出要纳入财政预算
为确保持证人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和便利,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同时,政府应当加强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
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提供便利。
冒用他人居住证最高罚款一千元
依据征求意见稿,负责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获得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如果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以及将在工作中获得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要被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