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建议尽快出车位新规
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红民告诉记者,停车位产权一般属于开发商或国家所有。但无论哪一方所有,均是该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必须有相应数量的配置。
马红民律师认为,既然停车位是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那么,从数量和价格(售价和承租价)均应考虑小区业主的承受力。
因为业主买房时,除了会考虑商品房本身的价格,也会考虑其他配套或服务价格,包括物业费、停车位价格等。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楠说,如果开发商在售楼时不披露停车位价格,在业主入住后高价销售停车位,就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同时,也违反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陈楠律师建议,各级行政部门应尽快制定停车位新规,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
避免天价车位 广州成都这样做
记者通过查询发现,广州、成都两地对停车位的销售做了相应的规定,开发商卖天价车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可以避免。
2009年6月3日,广州下发通知,要求开发商在预售时应向购房人明确告知停车位租售方式、租金标准或最高售价等情况,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切实保护业主对租售车位、车库的知情权”。
根据2013年11月起执行的成都规定,成都市新建的商品房项目须将车位销售一并纳入预售方案中才能获得办理预售许可证的资格。
据当地媒体报道,“以往部分开发商故意在交房后才滞后销售车位,且随意提高车位价格,由此引发不少矛盾。”新规的实行,“意味着以往开发企业将车位与房屋分离销售、随意定价这样的情况将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