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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后,王某某、穆某某逃跑至凤台电厂附近,因王某某在实施犯罪时被考某某用刀具捅伤,且伤势较重,穆某某为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逃离。王某某被送往凤台县人民医院抢救的过程中,主动告知医生自己将他人捅伤,要求医生前去救治。凤台县人民医院于当日4时许报警,王某某遂向公安人员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之后,穆某某等7人陆续被抓获归案。在公安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后,胡某某于2013年12月29日电话要求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但于当日12时许到公安机关之后,其始终不说话。经公安人员审讯,胡某某直至次日凌晨3时许才如实供述。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某因与其丈夫考某某产生家庭矛盾,竟伙同宋某某预谋、雇凶杀害考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穆某某、孙某、林某娜、林某某、许某某、郭某为获取钱财,受雇于胡某某,先是宋某某邀集郭某杀害考某某未果,后由宋某某在网络QQ群中上发布杀害考某某的信息,通过许某某、林某某、林某某的转发,最终由孙某指派王某某、穆某某持刀将考某某杀害,胡某某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决胡某某死刑;宋某某和王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穆某某无期徒刑;孙某、林某某、许某某、林某娜、郭某等有期徒刑六至三年。